目錄
一、檔案室出現來源不明的人事資料
二、文件反覆出現,監視紀錄卻沒有異常
三、問題出在人事資料的處理流程
四、履歷沒被錄取,仍可能屬於個人資料
五、離職員工資料應保存多久?
六、紙本個資常見的外流情境
七、公文櫃在個資管理中的實際作用
八、紙本個資從蒐集到銷毀的管理流程
九、企業可執行的紙本個資巡檢
十、現行通知義務與新法通報制度
十一、建立可追蹤的人事資料管理制度

每年農曆七月,公司的檔案室都會出現同一批文件。
檔案室負責人每天早上開門,都會看見公文櫃上方放著幾份人事資料。
其中幾個名字屬於早已離職的員工;另外幾個名字從未出現在公司人事系統裡。
他將資料拿走,隔天早上,同一批文件又出現在原處。
排列順序沒有改變,封面也朝著同一個方向。
連續幾天調閱監視畫面,都沒有發現陌生人進入檔案室。
這些資料從哪裡來?
又是誰每天把它們放回公文櫃上方?
一、檔案室出現來源不明的人事資料
農曆七月初一早上,檔案室負責人依序檢查待歸檔的紙本文件。
靠牆的公文櫃上方,多出一疊沒有編號的資料。
最上面是一份履歷。
姓名、手機號碼、電子郵件、住址、學歷與工作經歷都清楚可見,照片旁還留著面試主管寫下的評語。
他查詢人事系統,沒有找到這個名字。
下一份文件屬於一名三年前離職的員工,內容包括到職表單、考勤紀錄、薪資資料與離職申請書。
公司近年更換過不少同仁,現在認識這名離職員工的人已經不多。
檔案室負責人認為這些資料已經沒有用途,便將它們拿走處理。
隔天早上,同一批文件又出現在公文櫃上方。
二、文件反覆出現,監視紀錄卻沒有異常
第三天,公文櫃上方又多了幾份資料。
其中包括離職員工文件,也有過去參加面試、最後未被錄取的求職者履歷。
這些求職者沒有員工編號,也沒有到職紀錄。對檔案室負責人而言,他們像是一群「不存在的員工」。
他再次將資料拿走。
第四天早上,文件仍然放在原處。
這一次,檔案室負責人調閱了門口監視器。
畫面顯示,下班後沒有陌生人進出。最後離開辦公區域的是老闆與人資經理,兩人開完會後便直接離開公司。
當晚沒有警報,也沒有門禁異常紀錄。
但隔天早上,公文櫃上方依然放著同一批人事資料。

三、問題出在人事資料的處理流程
檔案室負責人將資料拿到人資經理面前,詢問這些文件為什麼每天出現。
人資經理沒有立即說明,只問:「你前幾天看到這些資料後,怎麼處理?」
他回答,這些文件看起來已經過期,因此直接放進一般垃圾桶與廢紙回收區。
人資經理這才說明事情的經過。
原來,老闆與人資經理最近陸續接到清潔人員反映,垃圾桶及廢紙回收區時常出現完整的求職履歷、面試紀錄與離職員工資料,而且不只一個部門、不只一次。
文件沒有經過碎紙處理,姓名、電話、地址、薪資與工作紀錄都能直接閱讀。
兩人一發現就先把資料撿回,暫放在公文櫃上方,打算找檔案室負責人當面說明處理原則,卻因為連日忙於其他事務,一直沒能坐下來把話說清楚。
於是同樣的畫面在這幾天內反覆出現:資料被丟棄、又被撿回、暫放在公文櫃上方,等一次好好說明的機會。其他同仁看到,開始半開玩笑說「離職員工檔案自己回來了」。
檔案沒有自行移動,監視器也拍不到異常,因為每天把資料放回去的,一直是老闆與人資經理自己。
資料反覆出現的原因,不是單一次疏忽,而是同一個處理缺口,在不同部門、不同時間點反覆發生,卻遲遲沒有人正式收尾。
一份包含姓名、聯絡方式、住址、學經歷與薪資資料的文件,一旦被清運離開公司,後續由誰取得、如何使用,企業很難再追蹤。
問題不是鬧鬼,而是那疊資料,早就符合法律上「個人資料」的定義。
四、履歷沒被錄取,個資法還是認你
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2條將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教育、職業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,以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,列入個人資料範圍。求職者是否錄取,不影響履歷的個資性質。
一份常見履歷可能同時包含:
| 資料類型 | 常見內容 | 外流後可能造成的問題 |
| 身分資料 | 姓名、照片、出生日期 | 身分冒用、鎖定特定對象 |
| 聯絡資料 | 電話、電子郵件、地址 | 詐騙、騷擾、釣魚訊息 |
| 教育與職業資料 | 學校、任職公司、職稱、年資 | 假冒徵才、社交工程 |
| 財務資料 | 期望薪資、過往薪資 | 隱私侵害、談判資訊外流 |
| 面試紀錄 | 評語、錄取判斷、主管註記 | 名譽及就業權益受影響 |
| 其他資料 | 緊急聯絡人、健康資訊 | 第三人個資外流、差別待遇 |
企業收取履歷時,應明確告知蒐集目的、資料類別、使用期間、使用對象與方式。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8條列有相關告知事項。蒐集目的達成或招募流程結束後,企業應依原先告知的使用期間、人才庫安排及實際業務需求處理資料。
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11條,蒐集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原則上應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停止利用;因執行業務所必須,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者,才有例外空間。希望保留未錄取履歷作為人才庫資料,應在招募階段說明保存目的與期間。單純以「未來可能用到」為理由長期保存,容易造成資料越積越多,卻沒有清楚的刪除時間。
履歷是不是個資,答案很清楚。真正容易被忽略的,是員工到職、甚至離職多年後,那些還留在公司裡的資料。

五、離職員工資料應保存多久?
員工離職後,部分人事資料仍有法定保存要求。
以《勞動基準法》為例:
| 文件 | 保存要求 |
| 勞工名卡 | 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 |
| 工資清冊 | 保存5年 |
| 出勤紀錄 | 保存5年,並逐日記載至分鐘 |
相關要求分別見於《勞動基準法》第7條、第23條及第30條。規定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人事文件。
履歷、勞動契約、考核資料、請假資料、職災文件、薪資紀錄與離職申請書,可能各有不同的法律、契約或爭議處理需求。
企業可建立「文件保存年限表」,至少列出:
| 管理欄位 | 應記錄內容 |
| 文件名稱 | 履歷、勞工名卡、工資清冊、出勤紀錄等 |
| 保管部門 | 人資、財務、行政或其他權責單位 |
| 保存依據 | 法律、契約、內部管理需求 |
| 保存起算日 | 到職日、離職日、年度結束日或案件結束日 |
| 保存期限 | 明確年限或終止條件 |
| 保存位置 | 指定公文櫃、檔案室或系統位置 |
| 銷毀方式 | 碎紙、委外銷毀或電子資料安全刪除 |
| 核准人員 | 經辦、主管及必要的覆核人員 |
同仁看到離職資料時,應先辨識文件類型及保存期限,再決定歸檔或銷毀。直接投入垃圾桶與不分內容全部碎掉,都可能造成問題。
留多久不是這次事件的破口,丟的時候出包,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。
六、紙本個資常見的外流情境
根據IBM《2026資料外洩成本報告》這份報告,全球單次資料外洩事件的平均成本為499萬美元,較前一年增加12%。這項統計涵蓋不同類型及規模的資料外洩事件,不能直接換算成一份紙本履歷的損失,但可用來觀察企業處理資料事故時可能承擔的調查、應變、營運中斷與商譽成本。實務上,紙本個資外流通常沒有複雜技術,多半是流程疏漏造成。
常見情況包括:
- 履歷留在印表機出紙口。
- 面試評分表放在共用會議室。
- 薪資表放在沒有上鎖的抽屜。
- 離職資料被投入一般垃圾桶。
- 含有個資的列印錯誤紙張被當成再生紙。
- 公文櫃鑰匙長期插在鎖孔上。
- 待歸檔文件堆在公文櫃頂端。
- 借出的文件沒有記錄領取人與歸還日期。
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27條要求非公務機關採取適當安全措施,防止個人資料遭到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。現行施行細則也將適當安全措施說明為技術上及組織上的措施。企業不能只購買上鎖公文櫃,還要建立分類、授權、借閱、盤點與銷毀程序。
回到故事現場,那座公文櫃其實可以承擔更多角色,而不只是一個堆放文件的平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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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公文櫃在個資管理中的實際作用
公文櫃在個資管理中的用途,是限制接觸、區分文件狀態及固定保管位置。
- 依資料狀態分區
現職員工、離職員工、未錄取履歷、人才庫履歷、薪資文件與待銷毀資料,應分開存放。
可使用不同櫃位、抽屜、資料夾顏色或編號系統,避免經手人員將「待歸檔」誤認為「可丟棄」。
- 指定管理人及備用管理人
每座存放個資的公文櫃都應有明確保管人。企業需記錄:
- 主要保管人。
- 備用保管人。
- 鑰匙或密碼交接方式。
- 可調閱資料的人員範圍。
- 人員離職或調職後的權限撤銷程序。
- 建立借閱紀錄
重要文件離開公文櫃後,可記錄文件名稱、借閱人、借出日期、用途與歸還日期。
企業不一定需要採購複雜系統。人數較少的公司也可以使用編號表單或受權限控管的電子紀錄。
- 設置封閉式待處理區
尚未完成歸檔或銷毀核准的文件,不宜放在桌面、影印機旁或公文櫃上方。
可規劃有蓋文件箱、可上鎖的待處理抽屜,並標示處理期限與負責人。
- 依程序銷毀
確認已無保存需求的紙本個資,不應投入一般垃圾桶或開放式回收箱。
少量文件可使用能將內容處理至無法辨識的碎紙設備;大量文件若委外銷毀,應確認承攬對象、保密責任、運送方式及銷毀紀錄。
法務部所屬機關的安全宣導也提醒,含有個資的文件應確實銷毀;大量委外處理時,應選擇可信賴的廠商並事前訂定保密責任。
公文櫃終究只是硬體,真正撐住管理成效的,是背後那套完整流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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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紙本個資從蒐集到銷毀的管理流程
企業可以依文件的使用階段,建立下列管理流程:
| 階段 | 應確認事項 | 可執行作法 |
| 蒐集 | 是否需要每一個欄位? | 刪除與招募或人事管理無關的欄位 |
| 告知 | 是否說明用途與期間? | 提供個資告知內容並保留紀錄 |
| 使用 | 哪些人需要查看? | 依職務設定接觸範圍 |
| 暫存 | 文件尚未歸檔時放在哪裡? | 放入封閉式待處理區 |
| 保存 | 保存多久、由誰負責? | 建立年限表、櫃位及保管人 |
| 借閱 | 文件離開後如何追蹤? | 記錄借閱人與歸還日期 |
| 盤點 | 是否還有保存需求? | 依年限定期檢查 |
| 銷毀 | 是否完成核准及確認? | 碎紙或委外處理並留下紀錄 |
每個階段都要有負責人及處理期限。缺少期限時,文件容易長期堆積;缺少負責人時,同仁容易認為「應該會有人處理」。
流程寫在紙上是一回事,同仁有沒有真的照著做,還得靠日常巡檢確認。
九、企業可執行的紙本個資巡檢
企業可定期檢查以下位置:
- 一般垃圾桶與廢紙回收區。
- 印表機與影印機出紙口。
- 會議桌及會議室白板旁。
- 共用抽屜與開放式文件架。
- 公文櫃上方及櫃體周圍。
- 員工離職後未清理的座位。
- 碎紙機旁的待銷毀文件。
- 外包清潔人員可接觸的區域。
巡檢時可留意下列資料:
- 完整履歷及列印錯誤的履歷。
- 面試評分表與薪資期待。
- 員工名冊及內部通訊錄。
- 工資、考勤與請假資料。
- 身分證、存摺及證件影本。
- 離職申請書與考核紀錄。
- 背面印有個資的再利用紙張。
發現問題後,企業需要追查流程,而非只追究最後一位經手人。例如:
- 同仁是否知道哪些文件含有個資?
- 公司是否提供明確的保存年限表?
- 待銷毀文件是否有指定放置區?
- 碎紙設備是否足以處理每日產生的文件?
- 文件交接是否留下紀錄?
- 公文櫃是否有足夠容量及分類標示?
- 新進與調職人員是否接受過紙本個資管理說明?
規則不清楚時,相同錯誤通常會再次發生。
巡檢抓得到已經發生的問題,而2025年底公布的個資法修正,替企業多加了一道「東窗事發之後」的功課。
九、企業可執行的紙本個資巡檢
企業可定期檢查以下位置:
- 一般垃圾桶與廢紙回收區。
- 印表機與影印機出紙口。
- 會議桌及會議室白板旁。
- 共用抽屜與開放式文件架。
- 公文櫃上方及櫃體周圍。
- 員工離職後未清理的座位。
- 碎紙機旁的待銷毀文件。
- 外包清潔人員可接觸的區域。
巡檢時可留意下列資料:
- 完整履歷及列印錯誤的履歷。
- 面試評分表與薪資期待。
- 員工名冊及內部通訊錄。
- 工資、考勤與請假資料。
- 身分證、存摺及證件影本。
- 離職申請書與考核紀錄。
- 背面印有個資的再利用紙張。
發現問題後,企業需要追查流程,而非只追究最後一位經手人。例如:
- 同仁是否知道哪些文件含有個資?
- 公司是否提供明確的保存年限表?
- 待銷毀文件是否有指定放置區?
- 碎紙設備是否足以處理每日產生的文件?
- 文件交接是否留下紀錄?
- 公文櫃是否有足夠容量及分類標示?
- 新進與調職人員是否接受過紙本個資管理說明?
規則不清楚時,相同錯誤通常會再次發生。
巡檢抓得到已經發生的問題,而2025年底公布的個資法修正,替企業多加了一道「東窗事發之後」的功課。
十、2025年修法之後,企業多了一項通報義務
2025年11月11日,總統公布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部分修正條文,這是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修法。多項條文文字配合個資會的監理權限調整,其中與企業實務最直接相關的一項,是將原本規範於第27條的「安全維護義務」移列並強化為新增的第20條之1,同時明訂企業向個資會通報個資事故的義務。
過去企業發現履歷或人事資料外流,多半是自行補救、視情況決定要不要主動說明;修法後,通報將是法定義務,而不是企業自由裁量的公關決定。
不過截至目前,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仍由行政院另定,尚未生效。企業現階段仍應以現行有效的規定為準,但既然修法方向已經明確,提前建立事故發現、內部通報與紀錄留存的流程,會比等到條文正式生效才臨時應對更務實。
換句話說,就算檔案室這次順利收尾,企業也不能只處理眼前這批文件——制度要禁得起下一次農曆七月的檢驗,也要禁得起法規正式上路後的檢驗。
十一、建立可追蹤的人事資料管理制度
故事最後,檔案室負責人重新檢查那批文件。
仍在保存期限內的離職資料,依類型放入指定的上鎖公文櫃。
已無保存需求,且完成內部確認的求職履歷,則依程序銷毀。
老闆與人資經理不再把資料放到櫃子上方。
那一年的農曆七月,檔案室沒有再出現「不存在的員工檔案」。
企業每天都會接收履歷、辦理報到、製作工資與出勤紀錄,再處理調職及離職文件。紙本資料從產生到銷毀,可能經過招募人員、主管、人資、財務、行政、清潔人員及委外廠商。
公文櫃能提供固定的保存位置及基本的接觸限制。
企業仍需搭配文件分類、保存年限、授權範圍、借閱紀錄、定期盤點與銷毀程序,才能降低誤拿、誤丟及長期留存的風險。
一份人事資料進入公司後,管理人員至少應能回答三個問題:
- 誰可以查看?
- 應保存到什麼時候?
- 保存期限結束後如何銷毀?
回答不出來時,那份資料就可能再次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。
常見問題 FAQ
Q1:沒有錄取的求職者履歷,也受個資法規範嗎?
是。履歷中的姓名、照片、電話、地址、教育與職業資料,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,屬於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所稱的個人資料。
Q2:未錄取履歷可以保存多久?
目前沒有適用所有企業及所有招募情境的單一保存年限。企業應依招募時告知的利用期間、人才庫安排、求職者同意及實際業務需求判斷。蒐集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,原則上應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停止利用。
Q3:員工離職後,可以立即銷毀全部資料嗎?
不宜直接全部銷毀。勞工名卡須保管至離職後5年;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也有5年保存要求。其他文件仍應依其法律、契約及業務用途分別判斷。
Q4:使用上鎖公文櫃就符合個資管理要求嗎?
上鎖可以限制部分人員接觸,但仍需搭配文件分類、鑰匙管理、借閱紀錄、保存期限、定期盤點及安全銷毀程序。
Q5:含有個資的紙張可以直接放進回收箱嗎?
不建議。只要文件內容仍可辨識特定個人,就不應進入一般垃圾或開放式回收流程。確認無保存需求後,應採用使內容無法辨識的方式銷毀。
Q6:個資法修法後,企業發現外洩一定要通報主管機關嗎?
2025年11月的修正條文已明訂通報義務,但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公告,目前尚未生效。正式施行前,建議企業比照修法方向,先建立內部事故通報與紀錄機制,以免屆時措手不及。
Q7:履歷是透過人力銀行投遞,資料外流的責任算誰的?
求才企業與人力銀行平台,各自對其保有、使用的個資負安全維護義務。企業下載履歷後若保管不當導致外流,不會因為履歷來源是第三方平台而免除自身責任。


